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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境內設置幼兒園必須具備以下七個實際要求
發布日期 :2016-11-01 瀏覽次數 : 1640
1997年,國務院發布《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對社會力量舉辦各類教育機構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做出具體規范。提出在我國境內設置幼兒園必須具備以下七個實際要求:
一、必須有組織機構和章程。幼兒園辦園章程是關于辦園宗旨、內部管理體制及財務活動等重大問題進行規范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
二、必須有合格的教師、保育、醫務人員。承擔教育教學任務的人員必須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教師、保育、醫務人員的數量還應和擬設立的幼兒園規模、任務相適應。
三、必須有符合規定標準的生活教育場所以及設施設備。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場地、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等硬件,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四、幼兒園建筑的規劃、設計和建造中,應按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和原國家教委頒發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要求,充分考慮幼兒園的輻射半徑、接納對象、園所規模、班級人數等有關事項,確定幼兒園選擇基地的條件和總平面設計要求。
五、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設置幼兒園。
六、必須按國家標準配備玩教具。
七、必須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濟基礎。
了解上述辦園要求僅僅是開端,要想真正成功的開展各方面籌建及后續運營管理工作,還需向專業人士征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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